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学记同志因公牺牲在工作岗位上

  发布时间:2016-03-30 17:23:05




    3月17日下午16时左右,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学记同志在批改、审签法律文书时突发心脏病累到在工作岗位上,因公牺牲。

    李学记同志,男,1964年6月生,汉族,中共党员,河南省禹州市人,1989年6月毕业于郑州大学,1989年8月参加工作,1991年10月到石龙区法院工作至今。其间,历任该院审判员、审委会委员、办公室主任、法警大队教导员,2002年9月至2003年7月任该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审委会委员,2003年7月至今任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委会委员。

    李学记在法院工作25年中,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工作中兢兢业业、无私奉献,严以修身律己,全力把自己负责的每一项工作都做成精品。该同志在负责办公室(研究室)工作中,精心发挥服务领导决策和审判一线作用,提出了大量审判工作和院务管理的意见和措施;在担任政治处主任期间,大力强化队伍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为提升干部队伍综合素质作出了大量努力,尤其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编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字经》一书,立意准确,脍炙人口,被省委政法委在全省政法机关推广;在担任副院长期间,先后主管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工作,坚持正确司法理念,积极服务工作大局,强化管理,严把质量,讲求案件办理效果,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近两年来,他带头践行省高院关于院庭长带头办案,以及该院“院长当庭长,庭长当审判员”的工作要求,积极发挥院领导的示范带头作用,带头办案,仅2015年就承办案件130余起。

    李学记同志曾两次荣立个人二等功、三次个人三等功,被评为全省“二五”普法先进个人,多次被评为调研工作先进个人、办公室工作先进个人、思想政治宣传工作先进个人,2016年2月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表彰为全市法院2015年度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先进个人。省高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立勇同志在得知讯息后,作出重要批示:要认真总结李学记同志的先进事迹,组织大家学习。

责任编辑:王琼瑶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30671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