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让“社会劳动”成为新刑罚种类
11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建议完善刑罚种类,增设强制社会劳动等刑罚方式,对轻微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判处被告人参加一定时间的社会劳动。
轻微犯罪也是犯罪,依法给予刑罚是法律的必然之为,这是法律对社会的一种公示性态度,目的在于使社会知道犯罪必定要受到刑罚,因而法律就会在社会心理中形成一条刚性底线,对可能存在的潜在犯罪会形成应有的震慑,正所谓“莫以恶小而为之”。但轻微犯罪对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且在刑法中处于较低阶位,而按“罪罚相当”法理原则来说,轻微犯罪应当有别于阶位以上的犯罪,否则,“罪罚相当”法理原则就会在法律实践中被淡化忽视,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使人们对法律产生模糊性的认识。
对于轻微犯罪的刑罚,其法律精神在于使这些轻微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而不是以刑罚为最终归宿点。在监狱中的劳动是一种改造,但这种改造,社会付出的成本较高,在相同改造效果的情况下,这样的成本却可在参加社会劳动的过程中实现对冲。但这并不是根本目的,根本目的在于,参加社会劳动本身就是一种回归社会的实践,这体现的正是法律的人性精神和救赎精神。
——马进彪
短评
如何堵死“不当减刑”通道
2010年以来中国检察机关重点监督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0年1月至2015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88833人。
“不当减刑”问题的大量存在,既严重干扰了正当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工作,又拉拢腐蚀了大批司法干部,同时也让公众对这种“不当减刑”提出强烈的质疑和批评,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有效遏制“不当减刑”等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
司法程序非常复杂,尤其是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非一个人、一个部门说了算,要经过多层环节,才能够达到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目的,“不当减刑”严重影响司法公平公正,更使得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违法犯罪时有恃无恐。
如何堵死“不当减刑”的“黑色通道”?以笔者之见,一方面要建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白色通道”,让每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操作过程都公开透明,杜绝任何暗箱操作;另一方面就是要实施责任倒查制,对于参与经手、办理“不当减刑”的人严厉查处,不给他们任何侥幸过关的“空间”。再有就是要升级相关软件管理系统,增强“防火墙”功能,对于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案件全部纳入网络监督,特别是司法机关内部要设置相应的预警“红线”,对于涉嫌违规操作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系统立即弹出“警示窗”,并且终止下一步的操作,从而让任何涉嫌违规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手续通不了“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