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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专业法官会议规范审判权运行

  发布时间:2015-11-09 10:38:15


    专业法官会议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创新性构架组织,其功能定位在于为不同意见提供平等沟通的对话平台,着重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杂症和统一裁判尺度的问题,同时兼备案件推介、法官能力培养的效果,能有效促进审判权的规范运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可以分别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将法律适用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讨论记录应入卷备查。

    当前,现实运行中的专业法官会议多半含有“庭委会”缩影,议事范围包罗万象、议事程序相对简单、议事人员封闭固定,这些弊端为行政化、非专业化的介入留下空间,可能导致审理、裁判发生由程序到实体的偏离。因此,必须厘清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功能定位,促使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由理论走向实践。

    一、专业法官会议首要功能是指导审判实践。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事实难以认定、法律适用模糊,合议庭往往存在较大分歧,独任审判亦很难轻易作出判决。专业法官会议提供的借鉴性和参考性意见,对于可能存在理论不足、实践经验欠缺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而言,可谓将审判经验口口相传变为正式行文,弥补了少数合议庭或个人司法能力的欠缺。同时,由于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的平等性和独立性,该组织出具的讨论意见不需要强制履行,既保障了意见的专业性,又让裁判决定权回归合议庭或主审法官,严格落实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理念。

    二、专业法官会议能够统一裁判尺度。《若干意见》指出:基层法院可以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管理模式。扁平化的审判组织解决了“等级式”管理构建的层次重叠、运转低下的缺点,但随之而来的是各审判组织内部信息交流不畅、裁判尺度不统一,加剧了“同案异判”的发生。专业法官会议作为独立于审判组织的机构,其组成人员系某一领域具有丰富审判经验或理论功底深厚的精英法官,在对个案进行咨询讨论时,能够及时汇集类型化案件的信息流,发现提取类案的新形式、新表现、新走向,除了为个案发表专业意见外,对类案裁判观点进行梳理,总结法律适用意见,定期对典型案例予以厘定和发布,形成可供参考的统一法律适用意见,从而实现“同案同判”的效果。

    三、专业法官会议可以过滤审委会研讨案件。《若干意见》明确了审委会运行机制,限缩审委会案件讨论范围,强调审委会对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可以说,专业法官会议不仅分担了审委会的案件讨论功能,还创新了审委会的集体负责功能,扮演了良好的过滤器角色。专业法官会议对案件出具的咨询意见,让部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得以提前化解。同时,对法官个案的裁判风险也得以提前预判,可向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建议是否需要提请审委会讨论,让审委会能够将更多精力由具体案件审理向科学合理的宏观决策转变,以消解外界对于审委会的“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质疑,也为审委会的改革与最终走向提供制度上的过渡与支撑。

    四、专业法官会议更加畅通审判权内部运行。院庭长负责制的弊端在于审判权、审判管理监督权的职能混同,造成管理监督权主导审判权、压制审判权、替代审判权,打破了审判权的独立性,让裁判结果备受质疑。专业法官会议作为介于合议庭与审委会之间的咨询机构,能够为审判权与审判管理监督权直接对立创造缓冲地带,既能保证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质量,又防止了院庭长利用管理监督权直接干涉个案审判。同时,对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更需要审委会从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者之间总体把握,寻求最佳解决效果,从另一侧面也加强了审委会的监督管理职能。

    专业法官会议的规范、独立和权威程度,能够衡量该制度从理论到实践的价值功用。专业法官会议作为司法责任制创新性构架组织,其功能定位在于为不同意见提供平等沟通的对话平台,着重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杂症和统一裁判尺度的问题,同时兼备案件推介、法官能力培养的效果,能有效促进审判权的规范运行。

责任编辑:王琼瑶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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