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教授邓宏光看来,该案是一个疑难案件,难点在于当事人利用新技术冲击既有市场利益格局和消费习惯的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邓宏光表示,在互联网环境下,技术不断发展,商业模式不断涌现,从而推动产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此,必须给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然而,任何人都不能假借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之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其中,以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方式,搭他人的便车,销自己的产品,似乎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该案对如何确定特定商业模式的合理边界进行了有益探索。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也认为,该案一审判决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互联网的竞争实践相结合,强调了互联网竞争中应遵循“避让原则”,即,在后服务需考虑用户使用在先服务的意愿,并避免与在先服务相混淆。该等判决提纲挈领、高屋建瓴,进一步科学界定了在互联网入口争夺的复杂背景下不同网络服务商及网民之间的利益平衡与竞争秩序维护的整合关系,凸显出司法审判的与时俱进。
邓宏光强调,在互联网时代,尤其是移动互联网领域,商业竞争日益激烈,不正当竞争的样态不断翻新,然而,万变不离其宗,再新型的不正当竞争案件,都应当回到竞争法的原点:是否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