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10月25日发布提示称,非法“不合理低价游”的买卖双方均须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作出如此提示是因为有些游客贪便宜选择低价游,反过来助长了不法企业。市场监管下狠手,必须依靠游客配合。
国家旅游局的提示中称,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国家旅游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
如何鉴别虚假合同?河南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主管段玉东介绍,国家旅游局和工商总局都有规范的旅游合同文本,合同中对于费用、行程等都有十分详细的规定。目前行业的虚假合同,主要是旅行社跳过国家标准合同文本而私下签订的,其随意性大,消费者维权困难。
在旅游企业工作多年的黄龄说,虚假合同已经成为行业内的潜规则,游客在旅行社购买服务时签订的是正常价格、不含购物的旅行团,而在旅游过程中,导游常以劝导、胁迫等多种方式促使游客签订另一份购物合同。“导游从旅行社接团的时候是要交人头费的,所以就要想尽办法让游客签订购物合同。”
“对于这种合同应该严加惩处,但不能‘一刀切’地认为就是消费者明知虚假合同仍签订,多数消费者对旅游行业并不了解。”段玉东说。
广东财经大学旅游管理与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张伟强教授分析认为,“不合理低价游”出现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是旅游市场长期病态发展,导游群体地位不高、收入不稳;另一方面是同质化现象严重,靠低价恶性竞争。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旅行社条例明确规定,如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对旅行社、导游人员、领队人员都要进行相应处罚。在旅游法中对此类行为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基层旅游执法人员表示,由于实际追责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发挥出预期作用。
山东大学管理学院教授王德刚表示,在抵制低价游和负团费的行为中,消费者确实有义务参与,但旅游部门是否有权力对消费者进行惩处需要考量。
安徽大学旅游系副主任李经龙认为,可以借鉴一些西方国家旅游业经验,改变一费制的旅游市场报价现状,将旅游过程收费透明化。具体而言,就是参团费只包括住宿、大巴等硬性要素价格,涉及景点门票等弹性收费价格在旅游途中由游客自行选择,让游客拥有更多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