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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对特殊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5-05-25 16:38:25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9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黄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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