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防范网络盗窃犯罪须分析网络犯罪趋势、规律及特点,加强网络技术及立法研究。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孙某通过“扫号软件”将买来的数据信息与网站用户的账号、密码逐一比对,然后用获取的账号及密码登录某网上商城,顺利盗取12名用户的账户余额。
近年来,网络上各种各样的虚假QQ有奖活动、劲爆抽奖等活动铺天盖地,令人眼花缭乱、防不胜防。各种仿冒网银支付平台的虚假网店更是令人真假难辨,稍不留神,银行账户便被洗劫一空。除了形形色色的钓鱼网站,各种毒性强劲的病毒也盯上了公民的网络账户。
在笔者看来,网络盗窃犯罪激增的原因有四:一是网民网络安全意识不够强。网民为便于记忆,通常会在不同的网站,包括网上商城、论坛、门户网站等使用相同的账号和密码,一旦某个网站的数据遭泄露,就会给不法分子的“扫号软件”留下可乘之机。二是网络盗窃手段隐蔽,受害人遍及全国,且人数众多。由于个案所涉标的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或难以查证,公安机关一般不予刑事立案。三是由于网络案件多跨越不同行政区域,案件的侦破、取证、移交审查起诉等环节,时常涉及案件管辖争议,影响办案效率。四是未建立有效的社会联动机制。实践中,单靠司法机关预防和打击电信网络类犯罪行为,与相关部门和行业没有形成合力。
打击防范网络盗窃犯罪须分析网络犯罪趋势、规律及特点,加强网络技术及立法研究。
要建立保障机制。完善我国网络安全保护措施,建议由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联合建立网站实名认证和网络诚信机制,规范各种网络行为,针对重点领域进行重点保护,以最大限度地防治和减少网络犯罪。
增强防范意识。完善与计算机网络有关的安全防护措施,不断更新或研制出新的杀毒软件、防火墙等等,向科技要防范。加强宣传,增强网民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提醒公民安全使用网络,在不同网站注册时,使用不同的账号及密码,经常进行修改,避免掉入黑客或不法分子的陷阱。
降低入罪门槛。对利用隐蔽手段盗取他人网络账户资金,数额虽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或难以查证,但犯罪对象若针对不特定人或发送木马病毒、虚假链接达一定人次以上的,应视为“情节严重”,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存在于相关计算机及其他信息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进行保存、鉴定,作为打击犯罪的有效证据。
明确司法解释。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虚假身份、信用卡、支付宝账户、IP地址、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或故意传授网络诈骗技术的,应以共同犯罪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