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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实现代物权法内容体系

  发布时间:2014-08-07 10:53:03


    近年来,天津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充分利用“先行先试”政策优势,紧紧围绕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其中,发挥企业大宗动产的融资功能是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对有关法律问题主动研究,自2011年至今颁布了一系列涉及动产融资的规范性文件,为支持天津金融改革创新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对此,我认为其功能与价值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发挥动产融资担保功能,充实现代物权法内容体系

    传统工业社会中,以土地、房屋为主的不动产在企业资产中占据了主要比例,由此建立的物权法体系也以不动产为主要规范对象。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继承了这一传统,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侧重于不动产规则的设计,而针对动产的利用规则相对单薄。实际上,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动产占企业资产的比例正逐步下降,而以机器设备、半成品、应收账款为主的动产比例正逐步上升。如何发挥这些动产的市场价值、丰富企业的融资渠道,为动产融资担保提供稳定、安全的交易法律保障,成为现代物权法必须直面的课题。

    天津高院近些年制定的一系列动产融资规范很好地丰富了物权法的内容体系,充分体现出司法机关助力金融改革创新的能动效用。2011年颁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首次在司法系统明确了融资租赁活动中的动产归属规则,这一司法实践为2014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所借鉴。2014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动产权属争议案件涉及登记、公示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则明确了动产抵押的统一登记平台,创设了“委托公示”、“委托登记”、“自愿登记”三种登记公示方式及其法律效力。可以说,上述文件弥补了物权法动产融资利用方式的不足,使企业的大宗动产可以发挥更为重要的资金融通功能,对我国现代物权法体系中动产和不动产的协调发展也具有积极意义。

    二、创新动产登记公示方式,明晰动产物权权属规则

    物权法确立了以占有和交付为表征的动产物权公示方式,但这并不足以支撑大规模的动产融资需求。

    天津高院以动产登记方式的创建为主线,为动产的融资租赁和抵押担保活动提供了法理支撑,同时确定了判定动产物权权属的具体规则:第一,在动产的融资租赁活动中,由于动产的占有人与所有人并不一致,动产占有人可以通过正常交易将动产出售于第三人,第三人也可依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动产所有权,这无疑增加了原动产所有人的交易风险。对此,天津高院要求所有从事融资租赁交易的出租人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公示其融资租赁物的权属情况,且承租人一旦将设备抵押、质押和转让给他人,抵押权人、质权人、受让人必须到登记公示系统中查询物权权属状况,否则不构成善意第三人,这就很好地解决了动产融资租赁中的公示难题,使交易主体随时可以知晓融资租赁物的物权归属。第二,在动产的抵押融资活动中,由于登记并非物权法所强制的物权变动要件,交易主体也无法得知动产之上承载的物权种类和优先顺位。对此,《关于审理动产权属争议案件涉及登记、公示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要求建立抵押动产的统一登记平台,并确定了登记机构,这就使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查询全面快捷地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对债权能否实现作出正确判断;此外,规定了三种登记公示方式及其法律效力,为方便金融机构查询抵押物权利负担、增加放贷资金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强化动产登记公信效力,规范动产物权变动秩序

    物权法确立了以占有和交付为表征的动产物权公示方式,这也就意味着市场交易主体可以合理信赖动产的占有人就是其所有人,即动产的占有具有公信效力。而这一规则在现代大宗动产的融资担保机制中已不甚合理,动产占有人可以随时向其他市场主体处分占有的动产,善意第三人则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原始取得动产所有权,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原动产所有权人的交易风险。

    天津高院在创建动产统一登记方式的同时,也认可了动产登记的公信效力。第一,《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明确了未依照规定办理登记公示的,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中所列机构范围内的善意第三人,这实际上是赋予了融资租赁物动产登记的公信效力,为判定第三人为善意或恶意提供了可行性的客观认定标准,为司法裁决提供了标尺。第二,《关于审理动产权属争议案件涉及登记、公示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通过建立动产的统一登记平台,使债权人可以通过查询全面快捷地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抵押动产上的权利优先顺位,有效解决了传统动产抵押登记由于主体分散、信息封闭所带来的公信力欠缺问题。

    总体而言,天津高院近些年出台的一系列司法文件丰富了我国的企业融资结构,为天津市的金融改革创新工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更为重要的是,它改变了传统以不动产为主的企业融资结构,开拓了动产融资的新思路,这对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健全现代物权法体系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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