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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马锡五审判方式 传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

  发布时间:2014-08-07 10:45:53


    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研时指出,“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要继承和弘扬陕甘宁边区司法的优良传统,让马锡五审判方式闪耀时代的光芒”。如何将优良的革命传统与时代精神融为一体,使党的群众路线、人民法院的人民性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就成为我们需要思考的一个理论问题。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再认识

    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已多有论述,侧重点各有不同,笔者认为,其要旨可以归结为一句话,就是司法工作中的群众观点与群众路线,这种思想与路线,体现了最彻底的人民性。承载这种路线的工作方式,可以归结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在司法目的上追求为群众化解矛盾纷争,而不是单纯进行裁判;二是在司法过程上充分吸收民意,由群众参与调解、参与审判,充分体现司法民主;三是在司法结果上体现民意、向群众公开,吸收群众评价、评议,充分体现司法公开;四是在司法形式上突出便民、利民,一切为群众着想;五是在司法效果上向社会延伸,通过司法行为宣传党的政策,提倡崭新的生活方式,规范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二、继承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必要性

    继承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深化人民法院人民性的理论基石。马锡五审判方式开宗明义地阐明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性质和宗旨,把审判机关的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将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始终,吸收群众广泛参与司法活动,以群众的视角解决群众的纠纷,为党在艰难的年代里赢得了群众的广泛支持,也成为党广泛接触民众、沟通民心的重要方式。这种重视群众、重视民意的审判方式既是人民法院人民性的核心内容,也是人民司法最为群众接受、最为实践认可的活的灵魂。

    继承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客观需要。当前,司法公信力不够高是制约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最为突出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还未能得到充分实现,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一种方法论,体现了最为朴素的司法民主,在诉讼过程中倾听民意,注重群众参与,在裁判结果上倾听民意,注重回应群众诉求,让民意由体制外进入体制内,让裁判融合民意,体现民智。为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做好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

    继承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提升群众满意度的时代要求。我国大多数农村群众的举证能力、庭审技巧普遍不高,如果我们满足于坐堂问案,不仅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切实保护,矛盾纠纷得不到根本解决,还会割裂我们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影响司法的权威甚至党的威信。继承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推动司法民主,统筹司法政策与民间善良风俗,实现司法裁判情理法的紧密结合,以老百姓看得懂、听得进、想得来的方式,处理老百姓的纠纷,回复老百姓的诉求,是提高群众满意度的时代要求。

    三、继承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实践路径

    具体在工作中,继承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要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要与保证个案公平正义的时代要求结合起来,具体来说,要特别注重以下四点:

    一是注重把握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要学习蕴含在其中的全面的、发展的、联系的、实践的马克思主义观点和方法论,用“坚定的理想信念、正确的价值追求、科学的思想方法、崇高的职业道德”武装干警的思想。要用群众的观点看待问题,用群众的方式解决问题,在司法的目的、过程、形式、结果、效果等五个环节渗透民意、体现民意。坚决警惕法律形式主义和杜绝机械司法的错误做法,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的办案作风,实现司法民主的新突破。

    二是注重司法过程中的群众观点。马锡五同志曾形象地说过:“作为法官,当你下乡找老百姓调查了解情况,恰好遇到他下地归来,这时候,你应该把他手中的牛绳接过来,帮他把牛拴好,让他在一旁喝喝水、抽抽烟,好生休息后,才跟他了解情况。”60年过去了,马锡五这种工作方法仍不过时。

    要大力发挥人民法庭作用,开展车载巡回办案,利用信息化成果,缩短办案周期,简化办案程序,组织群众旁听,做好以案释法工作。要满腔热情地关心群众,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使群众的意见和法律融为一体。针对个案特点,借助道德、社会舆论、情理判断事实,说服当事人,既要合乎法律,又要为当地舆论所赞扬;既要使当事人心悦诚服,也要得到案外群众的拥护。把案件审理的过程变成做群众工作的过程,变成实现群众利益的过程,变成让群众满意的过程。

    三是注重司法过程中的群众参与。榆林市米脂县人民法院充分继承陕甘宁民主政权建设的“三三制”传统,在审判工作中创新了新“三三制”,法官、人民陪审员、社会力量三方参与,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化解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种工作方式注重司法过程的可参与性,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推动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统一的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注重把法律的力量、道德伦理的力量、乡风民俗的力量及群众监督的力量结合在一起,形成纠纷化解合力。

    四是注重司法过程中的管理创新。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在司法过程中,要从更宏大的社会管理创新的层面来思考问题,不要把目光局限在个案处理,要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融入党的政策、融入管理的创新。要坚持视野向外,通过个案的办理,发现普遍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要通过个案的办理,建构和实施以权利为导向的社会政策体系,尊重和保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加强社会服务体制建设,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消除社会排斥,推动社会融合。

    (作者系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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