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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执行实施权的有序衔接

  发布时间:2014-08-07 10:45:17


    编者按:推行执行分权流程管理, 符合执行工作的内在规律和要求,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实施行为,建立公正、高效、规范、廉洁的执行工作机制,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推行过程中,该机制受到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等问题制约,运行并不顺畅,亟需引起重视和尽快解决。

    一、权力脱节——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1.案件相对集中,执行压力骤增

    推行分权流程后,原本有限的执行力量按工作职能被相应划分,担负执行工作的实施人员数量缩水,案件相对集中到少数几个人手中,执行人员人均在手案件激增,执行压力凸显。以苏北某基层法院为例,实施分权前执行实施人员12名,半年时间人均在手案件92件,超100件案件的3人,其中执行人员在手案件最多的140件;实施分权后执行实施人员8名,半年时间人均在手案件233件,超300件案件的3人,其中执行人员在手案件最多的329件。与去年同期相比,执行人员人均在手案件数量大幅增加。

    2.案件流转频繁,执行信息不畅

    执行分权后,由于执行环节增加、案件流转频繁、流转期限不定,且目前还没有与执行分权相匹配的信息系统,执行局内部也很难掌握案件在哪一环节流转。同时,一个案件要经过三个流程,每个流程的负责人各不相同,当事人不清楚案件到底是由哪一执行人员办理,也不利于当事人向执行人员提供执行线索,容易导致执行信息沟通不畅,不利于执行公开。就笔者所在的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来说,执行案件首先由立案庭移交启动组,启动组办理完毕后再转交查控组,在这期间虽然已经明确了案件承办人,但实际上案件还未移交到其手中,这就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3.案件多人经手,执行责任难查

    实施分权后,案件要经两三个环节的流转,由两三个执行人员负责。每个环节的执行人员都应当是案件的责任人,都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执行效果和质量,但实际操作中,由两三个人负责一个案件的执行过程,难以明确哪个环节的执行人员才是案件的真正责任人。执行人员只要按照流程操作完毕,其工作就已完成,案件是否实际执结、是否会受到信访投诉,与执行人员个人没有直接联系。执行人员的责任不具体明确,其责任心也会有所下降。在分权之前,只要是系统内的案件,无论权利人何时来找,承办人都要全权负责;但是分权之后一个案件有多个承办人,责任该如何分配?尤其是案件执行责任、信访投诉责任该如何确定,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当前执行人员人均在手案件大幅激增,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推敲执行方法、耐心做和解工作,出现了结案数量上去,但质量、效果却不如从前的情况。如某基层法院2014年第一季度结案数1037件,实际执结300件,实际执结率35%;去年同期,结案数611件,实际执结400件,实际执结率65%。

    4.监管体系缺失,期限管理难控

    我们目前沿用的考核办法仍然是一人执行到底的考核办法,分权后无论是从期限管理、工作量化、效率考核等都需要人工操作,工作量庞大,要对每个案件进行跟踪管理,很难实现。就宿豫法院来说,规定由督查结案组来监督流转期限,但实际操作中无法实时跟踪监管每个执行组是否严格按照期限流转案件。目前,就对启动组的监管来看,规定10日内流转到查控组,但实际操作中,基本上启动组只是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并没有约谈当事人,更没有时间针对小标的额案件督促执行。还有小部分案件的流转期限过长,影响到了查控组的执行。

    二、有序衔接——对推行分权流程管理的建议

    1.设置合理的执行案件饱和度

    建议对执行案件设置合理的饱和度区间。就基层法院来说,每个执行员每年办理执行案件在150件到200件之间是可以的,如超出这个数量,无论是案件质量、实际执结率都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以上海长宁法院为例,该院实施分权时执行局共28人,每年办案总量在4200件,人均办案每年150件,通过执行分权,执行人员的办案节奏始终保持在张弛有度状态,避免了一人包案模式下时紧时松、有紧有松的情况。从长宁法院的做法可以看出,只要基层法院的案件数量得到有效控制,执行人员人数配置跟上,“案多人少”的矛盾得到合理解决,执行分权实施起来才会顺畅。

    2.尽快建立统一同步的案件管理体系

    目前,我们用的案件管理系统无论是从随机分案、案件流转、承办人变更、期限监控、监督管理、内部考核等方面,都已不能适应分权后的执行工作。建议上级法院针对执行分权模式,开发推行执行案件分段监管系统。如根据执行局内设的四个组设置四个流程管理阶段,规定每个流程设置必须履行的事项、期限和达到的结果,所有事项完成从系统中报结,自动将案件通过系统移转给下一流程承办人。这样既方便了执行人员的操作,也便于督查人员监管,更符合执行公开的要求。随着信息平台的建立,执行人员可以随时将案件情况通过系统信息告知当事人,保护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也能够切实减少信访投诉。此外,该软件还应当设置质量评估和考核功能,使各组执行人员的工作成绩一目了然,便于内部管理。

    3.合理区分不同案件的执行方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意见规定,小标的额案件可以在启动执行后指定专人负责速执,15日内未执行完毕的,转入分权模式。但是由于基层法院对小标的额的具体数额不好估量,这就使所有案件都纳入分权模式,在流转过程中浪费了部分执行时间。笔者建议,成立专门的速执小组,将1万元以下的调解案件、5000元以下的判决案件从立案时就自动分案给速执组执行人员,要求其自行执行到底。此类案件标的额小,执行诱惑和风险也相对较小,包案到底的利大于弊。对于程序终结的老案件,也应由专人负责跟案到底,便于当事人提供新的执行线索,防止因信息不畅产生信访投诉。

    4.严格执行流程监管

    针对各个流程阶段,规定不同的时间阶段,通过软件设置必填工作和签收时间等选项,专设执行监督组,由专门人员负责对各阶段的执行工作进行督办、催办,并接待当事人信访,反馈信访处理意见。通过软件管理和专人监督,把握执行工作进度和流转时间等关键节点,所有流转环节的消耗时间均能一目了然,强化了对整个执行案件的管控力度,促进执行流程各个环节的高效、公正运行。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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