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当事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因此,可以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而成为诉讼当事人的,既有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即可以是中国企业法人,包括外商投资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也包括外国企业和组织及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和组织。即使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经合法成立,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能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也可以起诉和应诉成为诉讼当事人。但外国人、无国籍冬、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表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上述规定,体现了中国法律对外甲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婶有关合法权益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公正、平等保护原则。
二、起诉、应诉、反诉、上诉的含义。
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的诉讼行为。起诉的实质要件有四个:(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应诉是被告按照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的传票传唤参加诉讼的行为。
反诉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反诉当事人必须是本诉当事人;(2)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3)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4)反诉必须与本诉为同一诉讼程序;(5)反诉与本诉应有联系。
上诉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裁判,在法定期间,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三、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和万州区、涪陵区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以下;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下。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案件以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2、中级人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3、 100万元以下;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受理知识产权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诉讼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4、涉外合同和侵权纷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承认与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四、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条件及案件地域管辖。
起诉,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单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起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以书面诉状的形式提出,而且不应有1昼骂或人身攻击等不文明的用浯。
㈠诉讼的一般管辖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下列诉讼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1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在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约定的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选择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由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有以下几种: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㈡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
1、因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㈢管辖权异议
当事入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认为该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必须在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送达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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