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易军在《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撰文指出,“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精准含义是只要行为人不实施侵犯他人合法的私人领域这一为法所禁止的不正义行为,他就享有充分的自由。
“法不禁止皆自由”力图宣示,扣除禁令后剩余的所有空间均为自由的领地,由此凸显了自由为“扣减权”的无所不包的特性,从而营造了最大的自治空间。从微观层面看,它主要适用于仅涉及行为人的涉己行为、无涉第三人的合意行为等场合。在立法中禁令不足、行为虽不违反禁令但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形,以及法定主义模式的作用领域,该命题的适用受到限制。从宏观层面看,它具有空泛性,仅依凭其自身,并不足以有效捍卫私人的意思自治。只有使禁令保持一般性、目的独立性、程序性或形式性、底线性等品质,这一命题才能真切地构建起最大的自治空间。
“法不禁止皆自由”是私法中的一个经典命题,它与公法的“法不授权皆禁止”的命题相对照,深刻地体现了私法与公法的差异;它有助于保障私人自由,正是私法优越性之所在,从而为维护私人自由计,应以之为箴规并大力推行。在我国,“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命题虽具有高度的学理性,但并未见诸立法。虽然该命题与私人自治原则在精神气质上高度契合,但相较于后者,它仍有一些特质凸显其优越性。肇端于此,在中国法治社会的实践中,该命题理应成为张扬私人自治原则或价值的有力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