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让法律为旅游者的旅途护驾,让那些不诚信的旅行社付出应有的代价,旅途变囧途式“备受折磨”的遭遇才不会重演。
41岁的高先生本想去泰国好好感受佛教文化,却在途中遭遇导游提出的自费项目加价,一行19人不同意,结果被扔到郊外5个小时。无奈之下,他们只好求助中国驻泰国大使馆。在大使馆的帮助下,19名游客才顺利返回宾馆。
旅途变囧途,如此窝心添堵的旅游是高先生一行人不曾预料的。旅行社认为高先生他们报团的团费刚够去泰国的机票钱,可能是门店在接受报名时没有给旅客说清楚其中包含有自费项目。但这种未尽说明告知义务的责任在旅行社,新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包价旅游还得签订书面合同,旅行社必须就合同内容向旅游者详细说明。退一步讲,即使旅游者明知有自费项目,旅行社应尊重旅游者的选择,也不得强制其消费。事先没有告知,事后强制消费,这难以排除人为设置消费陷阱的嫌疑。如此不诚信的旅行社,必须予以严惩。
对自己在旅游中遭受的不诚信的待遇,高先生等人在与旅行社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可通过诉讼途径,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这种民事诉讼,只能解决旅游者因违约所受到的损失,要防止旅行社再次不诚信,监管必须到位。
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是旅游主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基本职责。这些部门应主动出击,不得被动应付,既要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更要重视各类投诉查处。高先生等人向旅游局投诉后,旅游局投诉热线工作人员告知需要提供书面投诉内容,提供行程单等材料,这虽是查实投诉的必备资料,但是这种被动式的查处无疑增添了投诉者的负担,有些投诉者或许就在如此复杂的程序面前选择放弃,客观上放纵了旅行社的不诚信行为。旅行社的各种乱象,正是在监管缺位或乏力的情况下愈演愈烈的。
新旅游法自去年10月1日实施以来,旅行社的行为被逐步规制。但是旅游法的生命在于各监管部门的严格实施,要使旅游法真正达到整顿旅游市场的目的,监管之手的力度还远远不够。对那些不诚信的旅行社,各监管部门在用法律手段给予严厉制裁的同时,要将之纳入社会征信体系的黑名单库,对通过民事诉讼确认旅行社违约的也应在其诚信档案中记上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