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石龙区影响一时的查处生产、销售含有亚硝酸盐的熟肉制品事件中,涉案的三名被告人对其生产熟肉过程中添加亚硝酸盐卤制食品并予以销售的事实供认不讳,经石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日,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在平煤集团高庄矿食堂门口、人民路骨里香等处查获,被告人王振江、常运生、兰宗民经营的熟肉摊位上,当场查获含有亚硝酸盐的卤肉、卤汤等物证。经鉴定,卤猪肉、卤肉汤中均含有不同程度的亚硝酸盐。
法院依据查明事实认为,三名被告人明知是有毒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掺入食品中进行生产加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可酌定从轻处罚,因此依法对三名被告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七至八个月,并处5000至10000元不等的罚金。
本案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法,对其违法行为深表悔恨,并承诺刑满后回归社会,守法经营,诚实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