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诉前调解一起兄弟之间的房产之争,兄弟双方在法院的调和下,握手言和。
原告平某系平煤集团某矿职工,花26000元自建房屋一套,并未入住,2004年被告人李某通过平某大哥介绍入住其中。碍于面子,平某同意后将房屋钥匙交给其大哥,由平某大哥转交给李某。2008年4月,国家出台棚户区改造政策,平某房屋也在改造之列,平某即要求李某搬出自己的房屋,李某却声称平某大哥已将房屋卖给李某,平某找其大哥问询后得知并无卖房之事。
原告提供了盖房买建筑材料证据,单位证明,以及其大哥的证言。李某提供不出任何可以证明买卖房屋的证据。鉴于此,该院对该案进行诉前调解。最后,李某认识到自己侵占别人的房屋实属不该,同意搬出该房子,平某也表示给李某时间找房子租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