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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殴打老人 一纸判决主持公道

  发布时间:2013-08-19 10:14:23


    因土地纠纷,动手殴打一个70多岁的老人,虽承认打人行为,但态度蛮横,拒不赔偿。8月16日,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孙某赔偿兰某各种费用共计6335.79元。

    兰某和孙某双方的田地相邻,2012年10月14日下午16时30分许,在石龙区捞饭店水库西北处地中,孙某与兰某因为土地纠纷发生矛盾,引起谩骂并发生肢体摩擦,扭打过程中孙某用手扇了兰某两耳光致使兰某受伤。兰某当天到平顶山市石龙区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头外伤综合征、急性应激障碍、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脑梗塞、脑萎缩、双膝骨关节炎。2012年12月4日兰某出院,共住院51天,花去医疗费5959.7元,在住院治疗期间对脑梗塞、脑萎缩、双膝骨关节炎并未进行用药、治疗。2012年11月26日,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经调查认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对其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作出罚款伍佰元人民币的处罚。后经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鉴定,原告兰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遭受侵害的,有权要求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兰某和孙某在处理土地纠纷过程中,由于孙某不冷静,未能采取正确、合理的方法解决问题,而是采取殴打他人的方式殴打兰某,致使兰某构成轻微伤。孙某的行为侵害了兰某的生命健康权。但鉴于兰某、孙某双方因为邻里纠纷没有妥善处理以致于酿成打架事件,故双方都有责任。孙某应承担纠纷的主要责任(70%),兰某应承担纠纷的次要责任(30%)。故判决孙某赔偿兰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6335.79元。孙某不服判决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了该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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