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多次犯罪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姬某,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再次走上犯罪之路。2013年8月7日,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姬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现年37岁的姬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0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7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7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七日。受过多次刑罚处罚的他,未能正视自己的人生,如今再次偷窃他人摩托,犯下盗窃罪。
2013年3月7日晚21时许,姬某在平顶山市石龙区龙兴路派出所对面彩票出售点门口,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黄色踏板摩托车偷走。失主发现自己摩托失窃后四处寻找并立即报案。当晚22时许,石龙区龙兴路派出所民警在失主的配合下,于石龙区竹茂村将正在推着被盗摩托车回家的姬某抓获。
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姬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姬某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