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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触刑律 网上追逃终自首

  发布时间:2013-08-05 11:30:36


    饮酒驾驶、醉酒驾驶等高危驾车肇事行为入刑已不是大家茶余饭后的新鲜话题,但还是有“胆大”的驾驶员不顾及社会公共安全、群众财产生命安全以身试法。2013年8月2日,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6月27日22时许,李某酒后驾驶轿车,在石龙区昌茂大道与明德路交叉口,与郭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经采血化验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13mg/100ml。平顶山市石龙区检察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经审理另查明:事故发生后,2012年7月16日,公安机关根据李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以及采血化验鉴定结果将本案立为刑事案件,对李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随后李某外出失去联系,公安机关便对其进行网上追逃。2013年5月30日,李某迫于警方网上追逃的压力到石龙区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属于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再次提醒驾驶员朋友:根据现行标准,驾车者血液酒精浓度在20mg/100ml至80mg/100ml的属酒后驾驶,浓度超过80mg/100ml的,就算醉酒驾车。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酒后禁驾铭记心头,争做幸福平安“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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