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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牌反目毁坏他人财物 法院追责赔偿他人损失

  发布时间:2013-07-22 15:51:28


    打牌本是娱乐事,引发矛盾毁财物,法院依法追其责,领受刑罚悔已迟。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对被告人张晓波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晓波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10000元。

    王晓明和张晓波系同村村民,2012年12月10日21时许,二人与同村好友在村部活动室一起打牌娱乐,打牌期间,同桌的王晓明和张晓波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矛盾,张晓波被同村村民劝离后,看到王晓明停放在村口的东风日产轩逸牌轿车,为发泄心中激愤与不满,随将王晓明的轿车前挡风玻璃、后挡风玻璃、左后门玻璃砸碎,汽车引擎盖、左前门、左后门等处进行打砸后逃离现场。王晓明打牌结束后,发现自己的轿车被砸随即报案。经平顶山市石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损坏部件价值10150元。在同村村民劝解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张晓波一次性赔偿了王晓明人民币10000元整,并在父亲的陪同下到石龙区公安局龙河派出所投案。

    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晓波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后,故意将他人财物毁坏,价值101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晓波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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