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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营业单位非法用工 工伤死亡应予以赔偿

  发布时间:2012-11-23 08:59:19


    单位无照营业非法雇工,雇工工伤死亡单位应予以赔偿。11月19日,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撤诉一起因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死亡并被认定为非法用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对审理结果均表示满意,并感激承办法官们所做的努力。

    张某(死者)原系石龙区商贸公司职工,后被安排到商贸公司下属企业平顶山市石龙区食品公司从事肉品检疫工作。2012年2月20日张某在上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原告经抢救无效于2012年2月28日死亡。随后四名死者近亲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石龙区商贸公司和石龙区食品公司连带一次性赔偿张某近亲属赔偿金、丧葬补助费用等共计654300元。经仲裁认定石龙区食品公司为非法用工,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54300元。石龙区食品公司不服该仲裁,向石龙区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死者家属还未从失去亲人的痛苦中解脱出来,食品公司又提起诉讼,法院受理该案后双方矛盾骤然升级,期间双方不断出现谩骂甚至发生肢体摩擦等恶性行为,加之该案在处理过程中正值十八大召开期间,几名被告(死者家属)多次扬言如处理不好将进京上访,集于种种压力于一身,承办法官放弃休息时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通过耐心细致的对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原被告才冷静正确的面对该纠纷。

    石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雇工造成伤残、死亡的都属于非法用工单位的伤亡人员,单位应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雇工或者死亡雇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承办法官来到原告石龙区食品公司,一方面向原告讲法、释法,同时督促原告积极想办法解决问题,正是办案法官耐心负责的态度,最终原告认识到应该给予被告赔偿,并表示会积极向有关部门确定给付时间、同意撤诉。本案经调解后,遂作出撤诉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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