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纠纷案件,立案庭对该案成功进行了诉前调解。
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称:2012年7月龙河街道办事处捞饭店社区三组村民多次围堵原告公司生活区大门,不让原告公司生产及工人出入。通过调查,办案法官了解到原告租用龙河街道办事处捞饭店社区三组村民土地70.34亩,按照租用协议原告应一次性按国家土地管理部门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土地安置费,但原告因经济困难无能力付款,双方就此发生纠纷。
经立案庭法官联系区国土资源部门多次协调、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占地补偿协议:原告分两批支付被告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共征地70.43亩,第一批征地35.215亩,每亩按32000元计算,计1126880元;第二批征地35.215亩,按2012年每亩每年土地租赁费900元计算,计31693.5元。双方对协议内容都比较满意,最终握手言和。立案庭利用诉前调解的优势,及时了解情况,双方可能进一步激化的矛盾得到解决,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