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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调解延伸到执行领域 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2-11-02 09:29:36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将调解延伸到执行领域,对一批调解结案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十八大”召开前夕,督促被告履行了经济赔偿款257869.55元。

王狮子等七原告被用人单位唐河县安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因经济赔偿金问题到平顶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决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七原告四处上访,在仲裁、诉讼的同时埋下了不稳定因素。

石龙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受理该案后,庭长林曙光非常重视,决定亲自主审该七起案件。但双方因分歧较大,一直无法达成共识。但林曙光庭长锲而不舍,一方面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邀请各相关部门介入调解,终使争议双方握手言和,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唐河县安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向七原告支付各项费用共257869.55元。但随后因被告唐河县安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效益下滑,不愿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十八大”日益临近,如果原告不能按时拿到经济补偿金,七原告一定还会继续上访,如此既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林曙光庭长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决定将调解延伸到执行领域,他带领副庭长党晓凯多次找到用人单位领导向其讲明利害关系,要求它尽快履行义务。在履行期限还未到期的情况下,11月1日下午被告将近26万余元的补偿款送到了法院。林曙光庭长亲自将补偿款递到七原告手中,当七名劳动者从林曙光庭长手中接过补偿款时,喜上眉梢,并连声致谢。王狮子还激动地说:“我们坚信的法律公正终于在石龙区法院得到了实实在在的体现。”

石龙区法院民一庭坚持为大局服务,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己任,不断创新调解方式,将调解延伸到执行领域来化解该批涉稳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为党的“十八大”胜利举行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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