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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口角刀砍酒友 致人重伤被判四年

  发布时间:2012-09-18 16:53:34


    因与朋友在一起饮酒时发生争执,回家拿菜刀砍伤另一名酒友。日前,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四年,同时被判令其赔偿受害人李某各项损失98478.80元。

    2012年1月13日下午,郭某与友人牛某、刘某、李某等四人在平顶山市石龙区高庄一家饭店饮酒期间,郭某与刘某发生口角,后郭某从家中拿了一把菜刀,欲对刘某进行伤害,刘某逃离了现场。郭某追到村卫生所附近时遇到了刘某和李某在一起,遂用手中的菜刀将李某左脸砍伤,后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伤残程度为九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郭某与他人发生口角后,回到家中取出菜刀砍伤他人,在明知这种行为可能会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情况下,放任损害结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本次伤害致李某伤残,故受害人李某要求郭某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法庭经过评议后,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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