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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难维系 法官调解助维权

  发布时间:2012-09-10 10:55:23


    原告杨二辉是现役军人,被告于燕民是普通工人,二人婚后无子女。原告基于婚姻期间与被告感情不和,无法安心在部队服役,曾于2010年12月向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于涉军类案件,石龙区法院高度重视,经过多次劝解,耐心疏导,原告杨二辉于2011年1月12日撤回诉讼。然而一年之余,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状况并未好转,原告杨二辉于2012年8月份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立案后该院安排调解经验丰富的民一庭庭长林曙光负责此案。经查证,原被告双方婚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审判人员一方面做于燕民的感情疏导工作,另一方面与原告杨二辉所在部队的政治部和地方武装部门取得联系,听取了部队方面的意见,最终,双方经调解同意离婚,但被告提出要求,原告必须支付生活帮助费5万元。鉴于原告尚在服役期间,没有能力一次性拿出这么多费用,办案法官又多次到被告亲属家做工作,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双方对费用高低和支付方式达成了由原告分期支付被告生活帮助费2万元的协议。经过一周的时间该案最终圆满审结,领到调解书的第二天,原告杨二辉即安心回到部队服役!

    为了给驻地部队官兵提供良好法律服务,近年来,石龙区法院专门设立了官兵法律咨询服务站,随时接待或上门接受官兵的咨询,优先受理随军家属的涉法事宜,使部队官兵能全身心地投入到训练学习、地方建设的工作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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