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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况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3-04-01 16:34:05


    2000年12月9日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类型案件的原告人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人民法院大多不予受理和支持。而对一些当事人在该类刑事案件的公诉阶段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待刑事案件终结后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作法不一,有的依据《规定》当然不予支持,但多数法院往往依据2004年最高法院颁布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导致了同是一个案件但因在不同的审理程序、选择不同的法律适用出现大相径庭的审理结果,既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又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认为,这一现象的出现并非立法层面的问题,审判实践中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因素才是造成部分当事人钻法律的主要原因。为此建议,一是加强立案管理工作,法院受理的所有案件由立案庭统一负责,便于建立该类刑事案件的信息共享平台,立案若是发现该类案件系原已审结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部分应继续转交刑事审判庭继续审理,确保在立案阶段就能有效甄别、排除该类案件,在源头上加以防范和治理。二是应由上级法院出台指导性意见,明文禁止该类案件进入普通民事审判程序。对于因把关不严进入民事审判程序的案件,亦应按《规定》执行,不宜支持受害人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确保该类案件审理的一致性。三是适时开展对该类案件的评查,防止部分当事人以及个别法官责任心不强或是与当事人串通钻法律漏洞现象的发生,切实做到同案同判,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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