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详尽的规定了民事侵权案件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即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对“上一年度”是适用侵权行为发生时的上一年度或是发回重申时的上一年度理解不一,产生了不同判决结果。
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认为:民事审判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是两审终审制,但是对于发回、再审却没有规定具体的次数,随着案件发回重审、再审,依据的标准不一,产生的结果也必然不同,有失判决的严格性、公正性。因为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等是侵权受害者致残或死亡后所产生的预期财产性利益,是从受害者致残或者死亡后那一刻开始就应该产生的,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越接近侵权行为发生的时刻,计算出来的受害者的预期财产利益的损失就越符合受害者的实际损失,能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者家属的损失,也是公平原则在侵权赔偿案件中的具体体现。因此对于侵权赔偿案件审理中适用“上一年度”的赔偿标准应为侵权行为发生时的上一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