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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张嘴咬鼻 构成轻伤拘役赔偿

  发布时间:2012-05-29 11:30:30


    因邻里之间修房子,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张嘴咬伤邻居鼻子。近日,石龙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孟某系邻居。2011年8月12日19时左右,两人见面时因修房子的事儿发生争吵,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冯某将被害人孟某的鼻子咬伤。经鉴定,孟某的伤情构成轻伤。后被告人冯某家属与被害人孟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孟某19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厮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投案自首,且在庭前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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