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某,女,1990年4月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5月25日被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5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025年6月27日,我院依法作出(2025)豫0404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石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石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二千元依法予以追缴(其中四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供犯罪所用被告人石某银色华为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生效后,罪犯石某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于2025年7月31日准予暂予监外执行,于2025年12月6日哺乳期届满,于2025年12月8日我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对石某收监执行,在收监执行过程中,石某以其处于妊娠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于2026年1月20日准予监外执行。石某于2026年8月22日分娩,现处于哺乳期,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现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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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