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在石龙区法院民一庭法官的调解下,因打伤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被告王某,一次性赔偿原告井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10000元,并承担了案件诉讼费600元。
2010年10月27日晚,王某与井某因琐事在石龙区一饺子店门前发生争执。遇事不冷静的王某抄起一把凳子将井某砸翻在地,致井某右手、头部等处受伤,住院28天。经鉴定,井某的伤害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以殴打他人为由对王某处以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履行完行政处罚后的王某本以为就此了事,不用再对井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岂料,井某在追讨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向石龙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最终在法官的多次努力调解下,被告王某承认了错误,并履行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