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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剑执行|规避执行“躲猫猫”?强制开锁出实招

发布时间:2024-05-23 15:05:00


5月23日清晨,石龙区法院对一名躲避在家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开锁”方式,促使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

关于区农信社与马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经我院调解,马某一次性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但马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我院在收到被执行人马某的行踪线索后,立即前往其住所,执行干警在门外多次敲门并说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后马某均不应答,也不接听电话。干警随即联系社区工作人员确认马某确实在家中后,在社工的见证下,对该房屋采取强制开锁措施,并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起初,马某还藏在衣柜里,最终主动现身交代,干警们随即出示搜查令,对屋内财产进行清点,并将马某带至法院,向其告知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拟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最终,马某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履行债务。

“豫剑”执行,步履不停,此次石龙法院集中执行活动战果丰硕,共拘传9人,完毕3件,拘留2人,和解4件,到位13.2万元。“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石龙法院正告失信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逃避执行并不能阻止法院的执行。在被执行人不配合的的情况下,法院将会依法强制执行。

法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被执行人拒不开门,法院可以强制开锁,被执行人不仅要支付开锁的费用,而且还要承担开锁导致物损的损失。同时对拒不配合执行的相关当事人采取拘留、罚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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