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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相邻排水纠纷,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4-05-12 14:17:30


“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邻里街坊,朝夕相见,本是团结互助、和睦相处,为创造幸福社区而共同努力,然而现实中生活中邻里间的摩擦屡见不鲜。近日,石龙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原告赵某与被告郭某是村里的东西邻居,根据村里统一规划,确定原被告家的宅基地使用时按照伙山伙墙架构(伙山伙墙是指共用外墙的情况,这样布局才能根据土地现状合理利用土地)。双方本无争议。


被告在相邻的东侧自家宅基地范围内构建围墙,原告认为没有留足50厘米流水、风道、搭架屋地,系被告单方面违建行为。

被告认为原告房屋不能正常排水的原因是被告家先于原告家建房三间,伙山伙墙处暂时空留,当原告方建住宅时自行改变宅基地规划,建成五间房屋,原告自己宅基地使用证上明确要求的16.95米,而多占5厘米,反而要求相邻的被告留足50厘米的流水、风道、打架屋地空间,但这样致使被告建设第四间房屋时宽度不足,按照村里约定俗成的通常四间房的要求根本无法实现。被告方靠右侧是村里规划的公路,不可能做任何变通。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诉讼参加人对出示的证据予以质证。

{石龙法院四级高级法官王广跃}法官说法:该案承办法官进行现场勘验,本院认为,保护、节约、合理利用、依法使用土地资源是我国基本国策。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从本案实质来看,原告方首先是没有按照规划的宅基地使用证的要求建房,忽视相邻关系人使用伙山伙墙的必要性;其次是没有考虑相邻关系方的生活便利;三是自己不愿留出流水、通风、搭架屋地,反而要求相邻方让出 50厘米排水通道。所以,在并山并墙的要求下,在相邻的东侧自家宅基地范围内构建围墙,没有侵占原告家分毫宅基地,留有10厘米流水、风道,没有留足 50 厘米流水、风道、打架屋地,完全是政府结合自然现状合理利用宅基地的规划。并非被告单方面违建行为,导致流水、风道空间不足。反而造成其房屋不能正常排水的真正原因是原告不当行为所致。被告的行为对相邻关系没有造成妨碍。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二、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在日常生活中,正所谓“远亲不如近邻”,遇到事情及时沟通,化干戈为玉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我们增强诚实信用、互助友善的观念,尽可能把矛盾纠纷化解于无形之中。“邻居好,赛金宝”。我们家庭过日子,难免会遇到需要左邻右舍“搭把手”的小事,别看这“搭把手”的小事,关键时候还真能帮助你不少“大忙”。然而,邻里之间斤斤计较,隔三差五有吵架,人人互不相让,事事不商量,最终造成日日碰面的邻里积怨过深,即便是法院作出公正判决,谁又是真正的“赢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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