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中国人的血液中从出生之初就植入了这些尊老爱幼,孝悌礼仪。在当前老龄化加速到来的背景下,不仅不能让中国优秀的传统孝文化丢缺,更要让每个中国公民明白孝是必须信守的行为准则和法定义务。
[基本案情]
原告畅某,年龄82岁,一直在农村务农。婚生二男二女,均已成家,长女于2019 年去世,被告长子次子同村自行居住,被告次女嫁至距家四十多公里外的郏县农村生活。原告老伴去世后独居两间房屋生活,承包经营农田两亩多,靠出租部分责任田和享受国家农村老人惠农政策补贴生活。2022 年以来,原告身体年迈体弱明显,行动不便,无法再进行田间劳动,靠自己收入养老明显不足,2022 年 10 月、2023 年10 月两次因病住院治疗,除去新农合医保报销后花费6828.42 元,原告无力支付,均由被告垫付。由于出院后原告身体不能自理,要求被告两个儿子轮流接回照顾。
但原被告无法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石龙区原告被告所属的该村村委出面协调,达成抚养协议,每轮两个月轮流接回家抚养。由于三位被告认为原告承包经营的农田分配不公,拒绝接回家照顾。致使原告原告的住院治疗费也至今无人分担。经村委会领导调解无果。原告畅某诉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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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及判决
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当地风俗习惯,原告畅某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畅某享有的国家农村老人惠民补贴性收入和承包责任田出租收入应由自己掌控,用于日常开销。同时,对于老人的财产,在生前立好遗嘱。做好合理分割,以免再次出现争议。对于因看病老人欠下的医药费用等三被告应予以均摊。
一、被告三子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每人支付原告畅某医疗费2276.14 元,三人共计6828.42 元;
二、自 2024 年 1 月 11 日(农历2023 年12 月腊月初一)起,三被告子女轮流接回照顾原告畅某生活,每轮一个月。轮流照顾期间,一并负责原告的衣、食、住、行、医等事宜;对于需要一次性支出500 元以上的,负责照顾老人的当事方要及时告知其他各方,由三被告等额均摊;500 元以下支出,由照顾老人的当事方自行负担;自2024年起原告每年应交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用由三被告轮流缴纳。
{法官说法:石龙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王广跃}
本案判决要考虑以下几点:一是作为老人在处置个人财产时要让子女都能感受到公平,不能厚此薄彼;二是在赡养老人方面,既是义务更是权利。宪法规定男女平等,在履行义务享受权利方面要一视同仁,出嫁后的女儿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和权力;三是兄弟姐妹之间有相互扶助的权利和义务,在生活中要互相理解、包容。照顾老人方面如果其他兄弟姐妹确有不便,要主动担当,予以帮助;四是赡养老人不是简单的物质供应,更需要用心照料,还需要精神上的慰藉。不但要讲孝,还要做到顺。要解老人之困,要顺老人之意;五是在赡养老人方面不能仅靠一纸判决,只有真正有了“子欲养,而亲不待”的拳拳报恩之心,才能让老人安度余生。
本案原告畅某含辛茹苦养育几个孩子,现都已成家立业,原告已达 82 岁高龄,年迈体弱,面对看病欠下的几千元医疗费无力支付,通过村委会调解,达成轮流照顾老人协议,又以分家不公为由拒绝落实,面对如此局面老人怎不寒心!在法庭上,当老人面对孩子的辩解,无奈地默默泪流的画面使席下听众无不动容,针针刺痛常人之心。处理家事类纠纷需要考虑背后的感情羁绊,令人欣慰的是,三被告经过庭审教育,他们的良知没有泯灭,当庭表示“咋判咋执行”,让人看到了人心向善的本性和灵魂的可塑性。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人之行,莫大于孝”,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位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希望每一位子女都能够遵照法律规定,赡养、善待自己的父母,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