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6日,某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过程中,发现涉案文物甲墓年久失修,存在地址塌陷问题,且周边污染严重,周围保护设施破损严重,于2022年2月16日向某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出检察建议书:一是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甲墓存在的问题做出整改。二是定期对区内其他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检查,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出现。并要求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职职责,书面回复检察院。某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并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社会公众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经本院现场勘查,甲墓目前的现状是杂草丛生,墓冢外围墙体断裂、受损,周围被农作物包围,未划定保护区,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
二、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所受侵害处于持续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结合本案实际,涉案文物系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某检察院有权提起本案行政公益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进行管理。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可以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因此,被告某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有保护甲墓的法定职责。公益诉讼起诉人某检察院向被告发出检察建议后,被告虽采取了一定措施,但甲墓目前的现状仍然是杂草丛生,部分墓体断裂、受损,周围被农作物包围,未划定保护区,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上述事实足以说明被告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改正错误和依照法定程序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致使甲墓处于受侵害状态。综上,应认定被告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之规定,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由被告某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涉案文物甲墓采取保护措施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履行的合理期限问题,本院根据本案实际,结合上述方案酌情确定为八个月。
综上所述,被告某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被告某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就涉案文物甲墓采取保护措施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某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八个月内,就位于某村的甲墓履行法定保护职责及日常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