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0日,被告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原告某文具超市进行检查时,原告对其店内货架上摆放的享誉老何家(兰花豆)(分装)不能提供出供货者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23年2月27日前改正。2023年3月20日,原告某文具超市仍未能提供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被告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某文具超市作为食品小经营店,应当对其出售的商品提供供货者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而未能提供,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后被告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复查时,原告某文具超市仍未进行整改,遂作出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事实清楚,双方均无争议。原告称罚款数额过高,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原告的违法行为应当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被告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并无不当之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文具超市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某文具超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