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通信电缆犯罪案件,被告人徐某因替其他两人(均已被判刑)把风放哨被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石龙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齐某和刘某三人预谋盗窃通信电缆,2008年11月6日凌晨1时许,三人一起驾昌河车来到石龙区龙泰宾馆后山坡上,齐某、刘某实施盗窃,被告人徐某负责看车把风,在装车过程中被区网通公司值班巡逻人员发现后三人逃窜,后三人被公安部门抓获。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徐某一直否认自己实施盗窃。
石龙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实施盗窃过程中为他人把风放哨,客观上伙同他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的行为,与同案犯齐某、刘某共同实施犯罪,属于共同犯罪,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系从犯且属于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应从轻处罚,遂做出了上述判决,判决后被告人悔不当初,表示认罪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