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权运行,促进我院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工作方案》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改革方案。
第一条 执行实施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办案工作机制,成立速执团队和普执团队,速执团队办理简易执行案件,普执团队办理普通执行案件。(速执团队:吴广团队;普执团队:黄霄团队、石林团队)
第二条 涉及下列事项的案件为简易执行案件。
(一)可快速执行完毕的行为执行案件;
(二)已足额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在立案查控阶段已有效采取财产控制措施,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账户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款项等可足额清偿债务的金钱给付案件;
(三)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愿意即时主动履行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时履行完毕的案件;
(四)通过向有关单位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可以办理结案的执行案件;
(五)被执行人明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明知或认可,或经法院采取调查措施后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可直接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
(六)财产保全案件;
(七)案件标的为八万元以下的案件;
(八)其他简单易执、易结案件。
第三条 涉及下列事项的案件为普通执行案件。
(一)经过调查发现财产无法足额清偿债务的金钱给付案件;
(二)需要对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难以及时变现的案件;
(三)生效刑事判决涉及扣押物品的处置或退赔判项不明确,情况较为复杂,无法快速处理的;
(四)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的;
(五)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矛盾尖锐的案件;
(六)其他在2个月内不能快速执行完毕的案件。
第四条 简易执行案件在快速办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执行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
(二)需要进行财产变价处置的;
(三)在一个月内未能执行完毕的;
(四)其他有关情形。
第五条 设立卷宗管理中心,卷宗管理中心对案件卷宗进行统一管理,扫描上传卷宗材料,办案团队采取执行措施后必须将相关材料24小时内递交卷宗管理中心进行扫描上传。(卷宗管理专员:何珂锦)
第六条 成立事务集约办理团队,事务集约团队负责线下不动产、公积金、车辆等财产的查询、查封。(事务集约办理团队:张春阳、何文强)
第七条 案件立案后,由卷宗管理专员对案件材料形成电子卷宗,同时事务集约团队对案件进行财产查询及控制。执行指挥中心根据案件网络查控等情况对执行案件进行类型化处理,即系列案、关联案、执行恢复案等分至同一法官办理,其他案件中简易执行案件及符合一次性有效执行的案件分配至速执团队办理,其他案件分至普执团队办理。
第八条 速执团队执行中发现案件因疑难复杂等客观原因可能难以在2个月内结案的,在二次分案时应当填写案件移送表并报执行局长审批。同意移送其他组执行的,并随案说明已查证的财产状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已实施的强制手段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承诺的履行方案等情况,并在二次分案决定作出后3日内移交新的办案团队。
第九条 简易案件可快速执行完毕的应在30日内执行结案,不需经过司法拍卖程序的案件应在60日内执行结案,普通执行案件应在立案后90天内执结,一般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结案。确有理由需要延期的需说明原因,报执行局长审批。
第十条 全部执行案件的节点进程必须准确、及时录入执行案件流程系统。
第十一条 案件的以下节点必须严格执行:
(一)(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同时,向申请人发出被执行人财产调查表。
(二)(7日启动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未在通知指定期限内履行报告财产义务,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制定执行方案、调查方案,7日内启动财产调查。
(三)(5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具体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3日内完成查证, 5日内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情况紧急的立即采取措施。收到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5日内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四)(30日内完成调查)执行人员应在30日内完成调查,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完成调查后,3日内将查证情况及处理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经过调查没有发现财产的,应当在完成调查后3日内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制作谈话笔录存档。
(五)(3日内作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裁定)被执行人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执行人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3日内经合议庭合议并经审批,作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裁定。对于需要评估的财产,执行人员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办理委托评估手续,交司法鉴定部门委托评估。
(六)(5日内送达评估报告)执行人员收到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将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10日内未提异议的,执行人员应当在3日内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七)(10日内作出拍卖成交裁定)拍卖成交的,执行员应当自拍卖价款全额交付之日起作出拍卖成交的裁定并送达。未成交的,债权人愿意以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法院应当自其全额交付应补差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并送达。
(八)(10日内办理付款手续)执行款项到账后,10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到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成立营商环境案件办理团队,对营商环境类案件统一办理。(营商环境案件办理团队:吴广团队)
第十三条 成立财产处置团队,专门负责查扣财产的议价、询价、评估、拍卖工作。(财产处置团队:吴天生、何柯锦)
第十四条 设立终本案件管理专员,对终本案件质量统一把关指导。执行员黄霄任终本案件管理专员。
第十五条 设立信访专员,对信访案件统一登记督办,上传执行指挥平台,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及时通知督促案件承办人限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通过执行指挥平台上报。(信访专员:王向乐)
第十六条 设立质效专员,对三个办案团队的质效进行定期通报。(质效专员:张培培)
第十七条 设立案款专员,对所有案款实行一案一账户统一管理,及时发放。(案款专员:郭梦楠)
第十八条 实行专项工作团队长负责制,每一个团队长牵头负责部分专项工作。(吴天生: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执行质效;石林:集中执行、悬赏执行、附院联动;黄宵:卷宗归档管理、终本案件质量、执转破、执行规范化;吴广:信访、拒执罪打击、营商环境)
第十九条 常务副院长王广跃分管执行工作,负责审批拘留、拘传、罚款、解除拘留等事项。
第二十条 执行局长负责执行局的全面工作。负责审批终本、终结、结案通知书、财产查封、冻结、划拨、拍卖,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改革方案未做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和上级法院指导性意见执行。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