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进我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全面提升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央、省委、市委和最高法院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目标总要求
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政法委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会议精神,自觉提升政治站位,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大体系大格局中深入谋划、扎实开展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工作,全面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协调推进人民调解、综合治理工作,促进我国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保障人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多元解纷工作
(一)建立完善诉讼和非诉讼分流机制
制定民事诉讼与调解、仲裁程序分流,行政诉讼与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程序分流指引,开展常态化诉讼和非诉讼分流工作。
(二)建立完善诉调对接机制
1.做大做基层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村组、街道、社区等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组织纵向对接,基层法院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社会调解组织横向对接,建立系统规范、科学有序、运转高效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预防调处网络。
2.推广“道交一体化”平台。
3.制定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劳务服务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多发易发类民商事案件和刑事自诉类、行政赔偿补偿、信息公开案件裁判标准、证据规则指引,促进诉前调解规范化。
4.制定诉前调解、司法确认规程,统一线上线下诉调分流引导书、司法确认提示书、司法确认申请书样式,加强和规范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工作。
5.制定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规范调解组织、调解人员称谓,推动实现线上线下非诉调解工作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专业化、类型化。
6.制定人民法院指导特邀调解员业务规范,建立常态化联系指导、业务培训和管理考核制度,形成正向激励导向,充分调动调解员工作积极性。
7.制定民间借贷等重点类型案件审查规范,建立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审查制度,防范恶意串通调解、虚假诉讼、职业放贷、“套路贷”等行为。
(三)创新多元解纷方式方法
1.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支持“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平安社区(村)”“无讼社区(村)”“青少年零犯罪零受害社区(村)”建设。
2.高度关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矛盾纠纷状况,研判社会治理焦点、难点和盲点,积极通过示范诉讼、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多元解纷机制等手段,有效化解系列社会矛盾纠纷。
3.定期向党委政府报告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发生、分布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促进民事、行政案件万人起诉率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
三、繁简分流工作
1.制定本院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标准。
2.全面启用“系统算法”繁简分流模式,实现繁案简案自动分流;结合本地实际,采用“经验分类”方法,扩大分流调解、简易快速审理案件范围。
3.建立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速裁快审快执团队,民事速裁快审团队设在诉讼服务中心。
4.制定完善员额法官绩效考核制度,建立以案件数量、难易程度、适用程序等为核心的综合评估考核体系,适当加大调解且自动履行以及快审快执效果的考核权重,促进繁简分流工作健康发展。
四、诉讼服务工作
(一)提高立案服务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1.严格落实统一立案、随机分案规定,所有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由电脑随机分至员额法官,行政、执行等案件不得由相关部门先期审查,禁止“先审后立”。
2.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规定,既要做好促进非诉调解等工作,鼓励支持人民调解;同时,又不得限制立案、超期立案、迟滞立案,把好立案关,不得把人民调解结案且自动履行的案件再行立案并当即下达结案文书,不得搞“案件注水”“指标美容”。
3.全面落实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制度,关联案件、类案实现自动推送和强制检索。
4.大力推广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网上立案、自助立案、网上交费,不断提高网上立案审核效率,网上立案、交费成为主要方式,线下立案实现“扫码立案”。
5.全部实现和正常开展跨域立案、网上立案、网上交费、网上审批等全部智能化诉讼服务功能。
(二)实现辅助性事务集约化社会化办理
1.将送达、保全、委托鉴定等事务集中在诉讼服务中心,建立或对接统一送达平台、保全平台、委托鉴定平台,实现送达、保全、鉴定统一受理、一网办理。
2.严格落实执行案件首次网络财产查控规定,确保执行案件财产查控效率。
(三)提升综合服务水平
1.建立诉前辅导制度,对起诉当事人进行诉讼辅导,通过诉讼风险评估、提供类似案件裁判,帮助联系调解组织,引导适宜调解的矛盾纠纷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
2.建立12368热线电话接听、交办、督办、反馈、回访工作制度,不断提高热线服务水平。
3.建立以工作业绩为导向的诉讼服务工作考核制度,按工作类别、工作量、服务质量以及政治业务学习、技能测试、日常考勤等,对工作人员进行年度综合评价。
(四)加强涉诉信访工作
1.畅通窗口接访、网上信访、群众来信办理渠道,落实院领导接访制度,大力推进视频接访、预约接访,提高接访、处访工作效率。
2.建立并全面推行涉诉信访案件接待、登记、交办、办理、回复工作信息化,做到来信来访必登记、必上网、必转交、必回复,根据信访人诉求分类采取网上、电话、书面等回复方式,全程留痕、全程接受监督。
3.全面推行信访案件关联查询功能,所有涉诉、涉执信访案件可在信访窗口即时查阅,接访人员根据关联查阅情况进行接访和释明工作。
4.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开展信访老户和重复信访专项治理,减少赴省、进京、到四巡人访数量。
5.建立完善涉诉信访案件深度分析制度,对初信初访、信访老户形成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案件发生。
附: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规范
附件: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诉讼服务中心工作规范
为践行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宗旨,切实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导诉接待服务
1.导诉员由法院聘请专业人员担任。
2. 导诉员工作职责:
(1)诉讼引导。根据群众需要,将其引导到相应窗口地点办理诉讼事项。
(2)咨询。为群众提供案件信息和开庭信息的咨询和查询服务。
(3)电话预约。对当事人要求约见法官时,通过电话进行预约。
(4)材料收转。对当事人提交的答辩状、证据等诉讼材料和上诉材料,进行登记、签收后,转交案件承办人。
(5)便民服务。为当事人提供复印、打字、传真服务。
二、便民立案服务
1.采用无屏障接待立案服务。立案大厅设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立案和收费窗口,提供各类案件立案和收费全程服务。
2.为群众提供桌椅、笔墨、纸张、花镜、印泥等书写用品,方便群众诉讼。
3.开展多种方式便民立案服务:
(1)上门立案。根据需要,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上门立案服务。
(2)预约立案。对外公布诉讼服务中心电话,开展八小时以外电话预约立案服务。
(3)网上立案。依托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河南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等推行网络立案功能,实行网上审查立案、网上传输电子信息、网上银行交费等远程便民立案服务。
4.实行诉讼风险告知和权利义务举证通知。在立案和庭前准备阶段,向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提示书》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举证通知书》,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诉讼风险。
5.实行廉政监督制度。在立案和庭前准备阶段,向当事人发放《廉政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提升社会公信力。
三、自助立案服务
1.在立案大厅设自助立案服务区域,开通宽带网络,提供免费上网服务,提供计算机、扫描仪、打印机等;增设人民法院一站式自助服务触摸屏系统,实现群众自助立案、智能文书生成打印、费用计算、自助缴费、自助查询案件信息、开庭公告、诉讼指南、法官留言等信息。设置一名自助立案辅导人员,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三日内完成立案申请的审核工作,提升法院司法服务现代化水平。
四、便民等候服务
1.全方位便民服务。在当事人等候区域设连排座椅、饮水机、报刊架,配笔墨、纸张、花镜、雨伞、常用药品、急救包等,方便群众自助使用。
2.开展阳光司法和法律知识宣传。设电子大屏幕,滚动播放排期开庭信息和常用诉讼法律知识;设置审判流程示意图,印发诉讼指南宣传彩页,满足群众对诉讼知识的不同需求,提高群众诉讼能力。
五、便民诉调对接
1.当事人要求立案的,工作人员先告知人民调解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引导其到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或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申请,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
2.诉前调解。立案法官在审查立案过程中,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案件受理前先行调解。
(1)情况紧急,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或重大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2)现有法律缺乏明确规定,或适用法律难,通过诉讼程序难以解决,并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纠纷。
(3)通过诉前调解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的其他情形。
3.司法确认。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确认后,或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之后,可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
4.立案调解。案件受理后,遇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法官或庭前准备法官可以立即进行调解。
(1)双方当事人合意到法院,要求即时调解纠纷的。
(2)情况紧急,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或重大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通过立案调解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的其他情形。
5.速裁审判。实行即审、即调、即判的便民速裁审判,对案件事实清楚,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由立案法官或者速裁法官决定是否转入速裁团队进行审理。速裁团队审理案件,除按照《关于民商事案件“分调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循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的原则,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用下列便民诉讼方式:
(1)利用电话、网络、手机短信等便捷方式送达诉讼材料和调解矛盾纠纷。
(2)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实行巡回办案、就地审判。
(3)根据当事人请求,按照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理时间开庭。
(4)其他便民方式。
六、便民信访接待
1. 信访部门负责来访人员接待登记,并负责对来信、来访、电话信访、网上信访等各类信访案件进行甄别、登记、交办、转办、报结。
2.实行“诉”“访”分离制度。严格落实“首接负责制”,来访当事人由值班院领导和员额法官接待,并视情况通知承办法官。对在审理、执行程序中的案件由承办法官进行释法明理;对已结案的案件,由承办法官进行判后答疑;对已终结备案的信访案件由信访部门登记后,联系相关部门人员共同接待,做好释法明理安抚工作。
3.建立涉诉信访评估机制。成立涉诉信访评估小组,负责对案件审理、执行程序全部终结(不含诉讼、执行中的案件),当事人因某种原因进行信访的案件进行整体评查。
根据信访当事人所反映的不同情况(如涉及干警工作作风、违法违纪、案件质量),由信访办公室视情况进行接待和调查后,交涉诉信访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做出最终定性意见。信访办公室负责对涉诉信访评估小组所做出的最终定性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核后答复当事人。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