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平龙法〔2023〕7号
石龙区人民法院转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采取竞争方式选择鉴定机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采取竞争方式选择鉴定机构 工作指引 (试行)》予以转发,请相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采取竞争方式选择鉴定机构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委托鉴定、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提升司法技术 工作对审判执行工作的专业技术保障能力,结合全省法院委托鉴 定工作实际,现就民事诉讼中部分委托鉴定案件采取竞争方式选择鉴定机构相关工作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情形
第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案件,可以采取竞争方式选择鉴定机构:
(一)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二)涉及工程造价、工程质量、会计审计、评估等重大疑难复杂鉴定类型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其它有必要采取竞争方式选择鉴定机构的。
二、 竞争流程
第二条当事人不能协商选择鉴定机构的,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竞争方式选定鉴定机构。
第三条竞争实施程序:
(一)发布公告。可通过本级法院官网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 网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发布竞争方式选择鉴定机构公告,公告时间
不少于3日。
(二)组织评审。按照既定评审方案及标准组织人员开展集中评审,确定所有报名参与竞争机构的得分及排名。
(三)公示结果。通过网络平台公示选定的首选机构和备选机构,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三、 公告内容
第四条竞争方式选择鉴定机构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基本信息:委托事项、鉴定要求、诉讼请求、鉴 定相关材料等,不应公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报名方式:意向参与机构应于报名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报名材料。
(三)参与范围: 一般为“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 人员信息平台”内专业机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参与竞争选择鉴定机构的范围。
(四)竞争申请材料:应包括鉴定机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工作业绩证明材料;鉴定人员构成及资质能力;鉴定方案及完成时限;鉴定费用及收费依据;鉴定承诺书等。
(五)应当回避的情形。
(六)报名时间、地点、联系人,以及监督电话。
四 、评审委托
第五条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5-7人组成,从审判执 行部门、司法技术部门中临时抽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邀请法院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评审。
第六条评审人员根据既定评分标准结合报名机构提供的材 料开展评审工作,对各机构打出具体分值。评审小组根据得分排名最终选定鉴定机构。
第七条评审可邀请驻院纪检监察组派员现场监督,应全程录音录像,并形成书面笔录,经到场相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第八条鉴定费用可以实行先鉴定后收费分批支付制度。鉴 定申请人向鉴定机构预付部分鉴定费用,剩余鉴定费用支付至法院专户作为鉴定保证金,待鉴定意见被采信后再行支付。
五、 评分标准
第九条采用百分制评审打分,评分标准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鉴定人员构成:按照参与本案鉴定人员数量、专业能 力、从业经验、业内评价、执业范围、鉴定资格、资质证书等情况设置相应等次进行评分。
(二)鉴定收费:按照机构承诺的收费标准及优惠幅度核算出具体费用,从低到高设置相应等次进行评分。
(三)鉴定时限:按照机构报名承诺的完成时限,从短到长设置相应等次进行评分。
(四)机构业绩:根据近年来完成法院司法委托案件情况及获得表彰情况等,根据层次高低设置相应等次进行评分。
六、 监督管理
第十条对于认为需要采取竞争方式选择机构的鉴定案件,应报请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受托鉴定机构违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 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 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按相关规定程序分别予以暂停委托、停止委托处罚,并全额退还鉴定费用。
第十二条中级法院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辖区法院采取 竞争方式选择鉴定机构的案件进行评查,及时发现并纠正竞争方式委托中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报省法院。
第十三条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