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推动以案释法工作,使选定的典型案件更好更快地发挥警示作用,提升公众的法治意识,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发布的责任主体为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和各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第三条 典型案例的发布,由各责任主体和县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或共同组织开展。
第四条 所发布的典型案例,必须是经各责任主体依照典型案例筛选相关制度和程序核准确定的可以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未经法定程序审核的案例原则上不能发布。
第五条 典型案例发布应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的发布范围、层次和方式,由各责任主体结合实际,依法规范确定。
第六条 拟发布的典型案件发布前应由各责任主体或县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风险评估。对可能造成案件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对执法行为和处理决定产生质疑,或者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造成负面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影响政府公信力的案件,各责任主体应当主动向当事人等案件参与人提前释法说理,化解质疑和矛盾后再行发布。
第七条 拟发布典型案例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开信息的,应当通过必要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当事人造成损害。
第八条 典型案例的发布形式,由各责任主体和县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工作实际选择确定。如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等大众传媒法治专版专栏,或运用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以及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会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还原案件事实,引导社会舆论,加大以案释法力度。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