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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筛选制度

发布时间:2022-05-09 12:01:51


第一条 为确保以案释法所选案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体有较强典型性、代表性和针对性,能够起到较强的警示教育作用,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责任主体为区人民法院各审判团队、综合办公室、政治部。

第三条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筛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特点、诉讼参与人需求以及法治宣传效果等因素。

(二)合法性原则。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现有司法解释进行筛选,所选案件不得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

(三)规范性原则。所选案例应当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表述规范,与案件相关的程序、档案等合法严谨、规范完整。

(四)及时性原则。应当根据案件实际和普法需要,及时筛选,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最大限度地发挥典型案件的正向教育作用。

第四条 典型案例筛选应当把具有重大典型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身边案例”“典型案例”“成熟案例”“针对性强的案例”作为筛选重点。筛选范围包括包括法院已裁判生效或办结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第五条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的筛选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

(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三)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社会群体事件,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的案件;

(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五)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

(六)具有预防职务犯罪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促进单位、部门健全制度、改进管理和国家工作人员自我警醒、廉洁自律的案件;

(七)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类型案件。

第六条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筛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执法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筛选应遵循以下程序。由各责任主体按照筛选范围,选定拟筛选案件,通过本单位筛选程序进行初步筛选,规范撰写案例文案,然后集中报院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接到初选案例后,应当在1周内组织报送单位相关领导人员、普法宣讲等方面人员,开展典型案例专题评审会,评审完成后,由政治部对选定的典型案例进行入库、发布、宣讲。

第八条 各责任主体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开展一次筛选报送活动。所筛选案件应及时入库、发布,组织开展宣讲活动,使所选定典型案例早日发挥教育作用。

院综合办公室报请院党组对优质典型案例的筛选报送主体和相关人员予以适当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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