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公证机关在执行查控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推进司法改革,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执行与公证创新服务中心为平台,坚持“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扎实推进法院与公证机构工作对接,积极探索执行工作新局面,形成执行工作合力,依法、公平、高效妥善开展执行工作,促进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任务
石龙区法院支持石龙区公证处在执行查控工作环节参与有关事务。石龙区公证处可以参与石龙区法院执行中的和解、调查、送达和查控工作,协助石龙区法院搜集核实执行线索、查控执行标的,协助清点和管理查封、扣押财物,公证人员需在现场见证,并在查封、扣押清单上签字,公证人员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经执行机关申请,可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三、职责分工
石龙区法院、石龙区公证处在制定本实施方案后,要及时启动、及时对接,建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石龙区公证处要做好对公证人员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加强对协议、保全证据、委托书等公证事项的业务培训,严格规范公证行为,遵守公证程序,提高司法辅助事务工作质量和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一)石龙区法院职责
1、石龙区法院在执行指挥中心设立公证与执行工作对接办公室,为石龙区公证处参与执行查控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石龙区法院提供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
2、石龙区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石龙区公证处指派工作人员,指导、支持石龙区公证处开展工作。
3、石龙区法院应将石龙区公证处纳入特邀执行查控名册,对石龙区公证处指派的执行查控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4、石龙区法院支持石龙区公证处对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以及执行查控等工作,支持石龙区公证处对当事人达成的债权债务合同及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办理提存业务,依法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二)石龙区公证处职责
1、石龙区公证处应当委派公道正派、熟悉公证业务和法律知识的人员参与公证咨询、引导、调解、参与执行查控等工作。
2、石龙区公证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石龙区法院委托的执行查控工作及时出具《反馈函》。
3、石龙区公证处应在法定期间内完成石龙区法院协助查控的的执行工作,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给石龙区法院。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合作共建组织领导机构,由双方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的组织机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协调与落实。
2、建立协作机制。石龙区法院与石龙区公证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石龙区公证处向石龙区法院派出工作组,及时解决执行查控中遇到的有关公证事宜。
3、定期信息交流。石龙区法院与石龙区公证处应当建立对接合作信息、台账和快速查询通道,并及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保障双方信息渠道畅通共享,有关的业务数据互查共享。查询的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履行保密责任。
4、落实经费保障。合作中遇重大经费开支,由双方共同争取各自财政支持,保证合作工作正常开展;石龙区法院支持石龙区公证处按照市场化方式,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按规定收取费用。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