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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龙区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9-06-27 17:12:27


第一条  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提交立案材料时或者立案后单独或者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在线调解申请;人民法院认为适宜在线调解的,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启动在线调解程序。

第二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在线调解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效联系电话、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地址等。

当事人申请在线调解的视为接受诉讼文书电子送达,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第三条  在线调解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快速高效,方便当事人;

(二)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意愿,平等对待当事人;

(三)诚实信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保密原则,未经当事人同意,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得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在线调解适用于下列案件类型:

(一)电子商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二)家事纠纷(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确认的纠纷除外);

(三)相邻关系纠纷。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不适用在线调解。

第五条  在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是否申请、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在线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组织、调解人员依法进行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自由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六条  在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在线调解规则;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保守调解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披露、不得私自复制或擅自使用调解过程中获取的案件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七条  在线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的权利、义务:

(一)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依法独立开展调解工作;

(二)不得徇私舞弊;

(三)不得强迫调解、违法调解;

(四)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五)告知当事人在线调解的原则等相关制度;

(六)及时、认真填写在线调解工作记录;

(七)在调解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

(八)不得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财物;

(九)保守调解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披露、不得私自复制或擅自使用调解过程中获取的案件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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