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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关于对企业法人和律师实行立案容缺受理 制度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9 17:07:55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放管服”改革要求、及河南省高院要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避免企业法人和律师因欠缺次要立案材料或材料内容瑕疵而“来回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就实行立案容缺受理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案容缺受理的涵义。立案容缺受理是指当事人起诉、上诉、申请再审或申请执行等,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但欠缺次要立案材料或内容瑕疵,人民法院先予接收材料并登记立案,允许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提交的制度。

二、立案容缺受理的对象。按照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考虑当前诉讼主体的诚信度,暂确定立案容缺受理的对象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和执业律师,以后根据实施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三、立案容缺的案件范围。结合我院当前工作实际,本次通知立案容缺适用于民事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等6类案件,以后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四、立案容缺受理的内容。立案容缺受理的内容为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提交之外的非必要材料,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公函等,详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立案容缺受理业务清单》(附件1),后期将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五、立案容缺受理的方法。立案容缺适用于网上立案和线下立案。企业法人或律师网上立案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审核通过并在审核意见注明需要补交的材料清单和期限;线下立案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并告知需要补交的材料清单和期限。立案部门应当填写《立案容缺受理材料清单》(附件2),分案后随卷移送业务部门。

六、立案容缺材料的补交。人民法院容缺的立案材料,企业法人或律师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向承办法官主动补交;材料内容瑕疵的,应当补正后在开庭前或开庭时向承办法官主动补交。业务部门也可以提示企业法人或律师及时补交或补正,并及时向立案部门反馈容缺材料补交情况。

七、未补交容缺材料的后果。人民法院建立诚信诉讼制度,对立案容缺受理的企业法人和律师,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相关材料的,一律纳入诚信诉讼“黑名单”,今后不再对其容缺。

八、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立案容缺受理制度是创新服务市场主体、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实践。我院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制定周密计划,确定责任部门、责任人,确保此项工作落实落细。

九、加强对外宣传。我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或立案窗口公示立案容缺受理清单,并通过我院诉讼服务中心电子平进行宣传。院里要通过12368热线受理相关投诉,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特此通知

附件: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受理容缺业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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