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明确应当记录报告的具体事项,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防止当事人、代理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干预或者影响案件办理,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第一章 责任主体
第一条 院党组领导本院贯彻落实“三个规定”,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将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措施,将“三个规定”学习教育作为党组中心组学习、党支部“三会一课”、业务培训、入职选拔和规范司法行为的必修内容,将落实“三个规定”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院党组、各党支部要将执行“三个规定”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必须报告的内容。
第三条 院领导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既要带头抵制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主动规范交往行为,更要带头落实记录留痕、请示报告等制度,形成示范效应。
第四条 办案人员向领导、合议庭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具体案件时,应当首先报告案件是否存在违规过问情况、是否如实记录报告情况。
第五条 内部监督部门负责对本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外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接触交往情况进行管理,建立台账,定期梳理分析,查办问题线索,组织审务督察,通报存在问题。
政治部负责对本院干警亲属从事律师职业、干警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等情况进行管理,建立台账,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内部监督部门。
第六条 全院工作人员(含聘用、借调人员)负责记录报告执行“三个规定”有关情况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
第二章 记录报告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 关于外部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的具体事项:
(1)法院工作人员应当记录报告的事项。人民法院以外的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发函对案件的具体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将相关材料附卷存查,并记录报告。
(2)法院工作人员不需要记录报告的事项。人民法院以外的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人民法院委托或者许可,依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的参考意见,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将相关材料附卷存查。
第八条 关于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具体事项:
(1)法院工作人员应当记录报告的事项。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职需要、未按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况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将相关材料附卷备查,并记录报告。
(2)法院工作人员不需要记录报告的事项。上级法院履行对下监督指导职责,或者院庭长在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办理,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将相关材料附卷备查。
第九条 关于与当事人、代理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的具体事项:
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含加班时间)接待当事人、代理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除因工作需要,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外,法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代理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应当进行记录报告;法院工作人员的亲属、朋友、熟人等通过法院工作人员打听、请托、过问案件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作为接触交往行为进行记录报告。
第十条 关于法院工作人员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的具体事项:
法院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主动向法院人事部门报告。在报告后,如有变化情况,需在一个月内再次报告并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关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注监督案件的具体事项:
法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监督案件的情况加强管理,规范登记、办理、答复程序。对本院代表联络机构统一登记交办的涉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监督的案件,按有关规定办理,办案人员无需记录报告。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直接向办案单位或办案人员转递案件材料、反映案件情况、提出案件处理要求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录报告。
第三章 平台录入
第十二条 法院确定一名平台专职管理员,负责本院“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管理。平台管理员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平台账号管理,严禁泄露账号及密码信息、或直接将账号转交他人使用。因平台管理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平台信息泄露的,严肃追究平台管理员责任。
第十三条 法院工作人员对内外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与当事人、代理律师等利害关系人的接触交往情况,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三个规定”报告表》。《“三个规定”报告表》一事一填,应当每月在平台上录入,如当月无相关情况的,需在“有无情况填报”处选择“无”。
第十四条 法院工作人员对于自己的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应当在“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中《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报告表》登记记录,如有情况变动应当进行更新。
第十五条 法院工作人员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司法个案情况,应当在记录报告平台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司法个案情况报告表》登记记录,如无相关情况,无需一月一登记。
第四章 附入卷宗的记录报告
第十六条 坚持凡过问必记录、一案一记录原则。存在内外部人员过问案件和与当事人、代理律师、特殊管理系人接触交往情况的,案件承办人在“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填报后,应当填写《“三个规定”记录报告情况表》(附件1),并附入案件卷宗副卷。
第十七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代理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当填写《接触交往审批表》(附件2),经部门领导审批后附入案件卷宗副卷。
第十八条 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存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以及与当事人、代理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严格落实“三个规定”零报告承诺书》(附件3)并附入案件卷宗副卷。
第五章 如实记录的履职保护
第十九条 法院工作人员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应当依规予以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对记录人打击报复。如实记录人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如因如实记录报告过问案件,与当事人、代理律师、特殊关系人接触交往情况,在履职考评、晋升等方面遭遇刁难、打击和报复时,可以向本院内部监督部门提出控告,内部监督部门应当组织核查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院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所属人员在“三个规定”平台如实记录报告、填写《“三个规定”记录报告情况表》《接触交往审批表》《严格落实“三个规定”零报告承诺书》。对未按规定填报的,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提醒或批评教育,对两次不按规定填报的,应当移交内部监督部门核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内部监督部门在核查违法违纪线索时,应当排查核查对象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内外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与当事人、代理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核查属实的,严肃处理。
对内部过问人与被过问人存在一方记录报告另一方未记录报告、同一案件在审判和执行中一个环节记录报告其他环节未记录报告等情况的,内部监督部门应当组织核查,核实存在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通过线索举报核查、“一案双查”、审务督察、平台填报情况核查等途径,查实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过问案件及不正当交往情况的,给予提醒谈话、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给予未记录报告人纪律处分。
对法院领导、部门负责人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授意人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内部监督部门要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三个规定”学习教育不深入、记录不规范、长期“零报告”的领导干部和员额法官,及时约谈提醒,督促改进。
第二十五条 因监管不力,多次发生外部领导干部、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干预办案及法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代理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不正当接触交往问题的,除追究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所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内部监督部门对本院落实“三个规定”情况纳入审务督察范围,对发现未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要记录在案,作为个人及所在单位(部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