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繁简分流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执行办案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执行实施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办案工作机制,是指在执行实施案件,按照一定的标准和难易程度进行分类,实现简易案件快执快结,普通案件精细化办理。
第二条 根据我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根据执行节点设置若干个执行小组,由指挥中心管理,全面推行繁简分流、事务集约的执行权运行机制。
第三条 涉及下列事项的案件为简易执行案件。
(一)可快速执行完毕的行为执行案件;
(二)已足额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在立案查控阶段已有效采取财产控制措施,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账户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款项等可足额清偿债务的金钱给付案件;
(三)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愿意即时主动履行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时履行完毕的案件;
(四)通过向有关单位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可以办理结案的执行案件;
(五)被执行人明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明知或认可,或经法院采取调查措施后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可直接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
(六)财产保全案件;
(七)其他简单易执、易结案件。
第四条 涉及下列事项的案件为普通执行案件。
(一)经过调查发现财产无法足额清偿债务的金钱给付案件;
(二)需要对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难以及时变现的案件;
(三)生效刑事判决涉及扣押物品的处置或退赔判项不明确,情况较为复杂,无法快速处理的;
(四)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的;
(五)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矛盾尖锐的案件;
(六)其他在2个月内不能快速执行完毕的案件。
第五条 简易执行案件在快速办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执行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
(二)需要进行财产变价处置的;
(三)在一个月内未能执行完毕的;
(四)其他有关情形。
第六条 案件立案后,由卷宗管理中心对案件材料形成电子卷宗,同时执行指挥中心事务集约团队对案件进行网络查询及控制,并将案件交事务集约团队送达小组进行执行通知书等的集约送达。执行指挥中心根据案件网络查控等情况对执行案件进行类型化处理,即系列案、关联案、执行恢复案等分至同一法官办理,其他案件中简易执行案件及符合一次性有效执行的案件分配至快执团队办理,其他案件分至普执团队办理。快执团队、普执团队之间案件按团队轮流分配,以此实现执行指挥中心对财产查控、送达等事务集约工作和分案等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 速执团队执行中发现案件因疑难复杂等客观原因可能难以在2个月内结案的,在二次分案时应当填写案件移送表并报执行局长审批。同意移送其他组执行的,并随案说明已查证的财产状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已实施的强制手段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承诺的履行方案等情况,并在二次分案决定作出后3日内移交新的办案团队。
第八条 简易案件可快速执行完毕的应在30日内执行结案,不需经过司法拍卖程序的案件应在60日内执行结案,普通执行案件应在立案后90天内执结,一般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结案。确有理由需要延期的需说明原因,报执行局长审批。
第九条 全部执行案件的节点进程必须准确、及时录入执行案件流程系统。
第十条 案件的以下节点必须严格执行:
(一)(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同时,向申请人发出被执行人财产调查表。
(二)(7日启动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未在通知指定期限内履行报告财产义务,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制定执行方案、调查方案,7日内启动财产调查。
(三)(5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具体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3日内完成查证, 5日内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情况紧急的立即采取措施。收到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5日内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四)(30日内完成调查)执行人员应在30日内完成调查,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完成调查后,3日内将查证情况及处理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经过调查没有发现财产的,应当在完成调查后3日内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制作谈话笔录存档。
(五)(3日内作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裁定)被执行人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执行人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3日内经合议庭合议并经审批,作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裁定。对于需要评估的财产,执行人员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办理委托评估手续,交司法鉴定部门委托评估。
(六)(5日内送达评估报告)执行人员收到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将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10日内未提异议的,执行人员应当在3日内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七)(10日内作出拍卖成交裁定)拍卖成交的,执行员应当自拍卖价款全额交付之日起作出拍卖成交的裁定并送达。未成交的,债权人愿意以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法院应当自其全额交付应补差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并送达。
(八)(10日内办理付款手续)执行款项到账后,10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到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做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和上级法院指导性意见执行。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