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存车、买衣服、就餐、如厕、路上遇拦车收费等多见发生争端,有的因为块儿八角钱,矛盾双方互不相让,又协商解决不了,若到法院起诉,程序繁琐庸常,又不效率,一方当事者要么自己认栽;要么自己解决,有的甚至发展成为刑事案件。对此类争端的处理有没有更省时、更方便的解决途径哪?
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方便当事人起诉和缩短诉讼周期但简易程序案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审结,且收费,这相对于标的额较小的诉讼来说,还显得漫长。域外法系中,英国1993年就成立了速裁庭,日本也对此类案件审理有了明确规定。我国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没有相关规定,我们有必要对于小标的额案件(1000元以下)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案件成立速裁庭及时定纷止争,体现效率和便民原则。
一、此类案件可以口头立案,及时立案,及时调解和裁决。调解可以记入笔录,不制作调解书,也不收取任何诉讼费用;可以到双方的争议地点现场开庭,开庭中偏重于事实的查清,也可以不开庭,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当场即可裁决,裁决应该收取诉讼费用。
二、审理中,可以不按程序法的规定,也没有答辩期限的限制和辩论程序,当事人双方原则上不允许聘请律师,一切以灵活简易,讲究实效为前提。
三、当事者对于裁决不服,裁决失效,可以立即转入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
四、速裁庭裁决案件应该在五个工作日内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