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陕西省发生的“公考第一难入职”事件,第一审已经落下了帷幕,新城区人民法院在2010年7月22日作出驳回原告张洋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公务员第二名张洋状告公务员局及第一名张竞专业不对口,不符合专业要求的诉讼以败诉告终。
笔者认为,将一个原本由行政机关决定的事务交由法院来解决,实际上违反了法院只受理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审判工作有些越俎代庖,法院作出驳回原告张洋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是错误的,而应该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作出驳回起诉裁定才是正确的。录取张竞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也不侵害张洋的权利。张洋状告公务员局的行为属于没有诉权的滥诉行为。
第一录取张竞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行政机关与被管理的行政相对人因行政管理而发生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外部关系,而不能够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关系。招录公务员的行为从性质上来说,和企业的招聘是一样的,都是面对社会发布一个要约,只是从政府的公信力上来说,招录的要求更加严格,过程更加公开,程序更加透明吧了。但是从本质来说,依然属于内部的一种管理行为而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同时从形式上看,西安市人事局制发了录用第一名张竞为西安城改办公务员的通知书,该通知书意味着,张竞成为一名公务员,而至于张竞是否一定要作公务员,是由张竞决定的,而不是由招录单位决定的,一个对于相对人没有强制力的通知书,是不能被称为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二录用张竞的行为也不侵犯张洋的利益。如果确立录用是以考试成绩为标准的话,那么成绩的优劣将成为直接的衡量办法,成绩第一名自然比第二名具有更高的录用机率,而这种机率的获得是双方自由竞争的结果,因此说录取张竞是必然的,不侵害张洋的利益,反倒是如果录用了张洋而不能够录用张竞,就侵犯了张竞的利益。
第三是张洋状告张竞专业不对口,不符合专业要求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对于考生报名资格的审查是招录机关的权利而不是考生的权利,同时公务员考试中严格的公告制度,也方便考生及早相互提出异议。在事后提出异议也应是面向招录机关提出,而不是面向法院,向法院状告招录机关招录对象不符合专业要求属于对象错误。
第四行政审判不能干预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和管理事务。行政审判是通过审判工作监督和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制约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避免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招录公务员属于政府的管理事务,而不是行政行为,法院通过审判来干预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和管理事务是错误的越权行为。
最后要说的是,招录公务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的是政府的公信力,对于政府在招录过程中的失误,应该由上级的政府或者人大来进行纠正。
因此笔者认为,原告张洋在本案中是没有诉权的,法院应该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如果在受理后发现没有诉权的,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不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