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死扶伤本好事,无证行医后悔迟。2010年8月2日,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以非法行医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何良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何良义,男,1957年9月出生,原籍河南省宝丰县大营镇何庄村。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5月6日被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10年6月30日,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何良义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和没有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石龙区南顾庄综合市场无证行医近3年。石龙区卫生局分别于2008年9月29日、2009年7月21日两次对何良义进行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行医活动,被告人何良义无视石龙区卫生局的行政处罚继续无证行医至2010年1月份。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良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