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无故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街里。被告人王伟国于2010年6月22日被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2009年10月26日7时许,鲁山县梁洼镇农民栗某开农用三轮车到平顶山市石龙区高庄村赶会,途经被告人王伟国家门前时,被告人王伟国以梁某三轮车后轮撞坏其家水泥板为由要其赔偿,并用铁锹将被害人栗某的三轮车前挡风玻璃拍烂,把被害人栗某打成轻伤。石龙区公安局龙兴路派出所接到指令后到达现场,民警张某和联防队员依法传唤被告人王伟国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时,被告人王伟国拒不配合,持刀将民警张某刺伤。后王伟国被石龙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
石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伟国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且损害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其明知张某等人系前来执行公务的民警,仍拒不配合调查处理,持刀威胁并刺伤民警张某刺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遂数罪并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