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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一封公开信

发布时间:2021-06-08 16:00:26


全区党政领导干部:

根据党中央部署,当前石龙区法院正在围绕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四项任务,以刀刃向内、刮骨疗毒的决心和勇气,深入开展政伍教育整顿工作。党中央提出,要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制约严格公正执法司法的堵点、影响政法队伍建设的难点,集中整治“六大顽瘴痼疾”,其中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列“六大顽瘴痼疾”之首。

“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对防止干预司法、推进严格执法、维护法治权威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11月,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加强政策宣讲教育、推动强制记录填报、强化纪检监察监督等提出明确要求。为深入推进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全方位构建促进、监督“三个规定”严格执行的工作格局,根据党中央关于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部署要求和“三个规定”及《意见》精神,特作如下告知和提醒:

一、各级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二、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领导干部有以上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予以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五、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六、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领导干部要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感谢您对石龙区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

                       

                                                         石龙区法院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

                                                     20216


责任编辑:王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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